谢女士反映其于2019年8月在霞山区盛邦路盛邦家居建材广场芝华士头等舱支付25000元左右购买了一批家具,2020年5月发现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多次致电该店的全国售后以及该门店,均无果。其要求商家做退货退款处理。
处理过程:
2020年5月25日,我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盛邦家居建材广场芝华士头等舱调查核实,该店负责人陪同调查,经查,消费者谢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当日,工作人员致电联系该店负责人,向其讲明消费权益受到伤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解释,为其分析产生纠纷的利害关系后,负责人听完后表示同意配合我区消委会会调解。当日下午我区消委会组织双方在办公室进行协商调。
处理结果:
商家表示同意为投诉人更换一套全新的家具。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中的家具店提供的家具不符合质量要求,按照以上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具店履行更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