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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鱼被鱼刺伤,消费者获全赔

2021-02-19 18:04:53   点击:   来源:赤坎区消委会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8日下午5时,陈女士夫妇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农贸市场林某经营的鲜鱼档口买鱼,其丈夫挑选好鲜鱼后将鱼放在档主提供的小篮子里待称时,有一条鱼从篮子跳出来并刺伤陈女士左脚,造成陈女士左脚受伤的事故。当时,档主林某用黄花菜帮陈女士处理了伤口。次日,陈女士发现左脚受伤的伤势加重,前后分别到赤坎某诊所和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共2021.04元。
2020年6月3日,陈女士夫妇向卖鱼档主林某提出医疗费用赔偿协商事宜,林某拒绝赔偿。陈女士就该消费纠纷向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所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所接到投诉后,即派出2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及调解工作。卖鱼档主林某认为陈女士被鱼刺刺伤不是档口单方的责任,并认为医疗费赔偿过高,不同意赔偿。经多次组织调解,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为帮助陈女士依法维权,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所提请湛江市消委会提供公益代理诉讼服务,并出具了《消费投诉处理登记表》和《关于消费者陈某投诉调查及调查情况的报告》。
市消委会派员代理消费者陈女士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立案审理,2020年10月18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决卖鱼档主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2021.04元给消费者陈女士。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六)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陈女士能否举证证明其买鱼时遭到鲜鱼刺伤,是法院能否予以立案的标准,也是法院判决其是否胜诉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所出具的《消费投诉处理登记表》和《关于消费者陈某投诉调查及调查情况的报告》,详实说明了调查的经过,有力地证明了陈女士买鱼时遭到鲜鱼刺伤这一事实。林某作为经营者应履行确保鲜鱼不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义务,但因林某缺乏谨慎注意的意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以致鲜鱼从篮子里跳出来并刺伤消费者,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消费提示】
赤坎区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大家既要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也要掌握一定的固定证据的方法。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懂得保留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消委会投诉留下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情况,在依法维权时拿出有力的证据支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