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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消委会2019年案例
2020-02-16 16:34:3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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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下午,接到消费者陈之强的投诉,他在徐闻县新万家超市(下埚店)购买了名称为“元肉”的产品,用了24.4元,回家后发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属三无产品,要求消委会给予支持公道。经我会调查了解,情况属实,通过我会的调解,新万家超市(下埚店)同意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次性赔偿500元给消费者陈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