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消委会受理后,开展调查。该中介公司员工表示,当初下定时候已经将1万元支付给业主邓某,现无法联系到邓某,需向公司申请,但该公司员工在约定时间内都没有答复。于是霞山区消委会通过查询登记资料,联系到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并约定调解时间。在调解现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并提出如其司不同意退款,即支持消费者向其司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负责人现场表示,接受调解,并当场通过转账退还麦小姐7万元。麦小姐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消委会真是“为民办实事”。
点评:该案例是典型的房地产合同违约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霞山消委会坚定立场支持消费者诉求。目前房地产市场较为火热,霞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看清合同条款,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