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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消委会24小时内帮助消费者获得5000元赔偿  (遂溪2018年案例)

2019-01-30 08:58:24   点击:   来源:
  案情
2018年09月21日,消费者晏女士到遂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递交了一份投诉书。投诉书上称,9月20日,其儿子在使用于遂溪全丰中央广场某某超市购买的飞科电吹风(型号:FH6231)吹干头发过程中,电吹风突然迸射火花烫伤右前臂,烫伤右前臂约半小时,随即将小朋友带到遂溪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现到消委会投诉,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秘书长白志敏高度重视,立即向遂溪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消委会会长叶志军作了汇报,并及时通知该零售超市遂溪分店负责人与消费者代表共同在遂溪县消委会办公室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消费者的儿子在使用电吹风的过程中造成手臂烫伤的的原因是电吹风短路。由于消费者没有保存该电吹风的发票,也没有保存好该零售超市的购买小票,零售超市的负责人表示无法为消费者申请赔偿。消费维权工作人员针对此投诉的情况,耐心向该零售超市的负责人讲解《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阐述消费者的儿子因使用电器被烫伤导致上学和日常生活出现不便之处,让零售超市的负责人向生产电器的生产厂家反映情况,为消费者争取获得伤害赔偿。
2018年09月22日,在遂溪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李娇梅的主持下,最终,上海某公司(委托单位:零售超市遂溪分店)和消费者共同和解达成一致协议:上海某公司赔偿给消费者伍千元(5000元)。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签写遂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调解协议书,并握手言和。至此,该宗电吹风出现短路造成右前臂烫伤引发的消费纠纷在不足24小时内的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遂溪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应第一时间固定好证据,尽量保持商品原样,收好购物小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