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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商分局消委会成功调解一宗故意拖延退还货款案(2015年案例)

2016-01-27 22:49:00   点击:   来源:未知
      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2015年1月25日在开发区一家私店购买了一套价格为22500元的红木家具(2个书柜、1个博古架)。2015年2月初商家将家具送到其家后,发现书柜有断裂痕迹存在质量问题,随后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还款。2月5日商家收回家具,并表示过完春节后退还货款,但至消费者投诉之日(3月18日)止货款仍未退还,期间多次联系商家,商家一直以资金紧张不能还款。待收回别的货款才退还货款为由故意拖延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合法要求,且自作主张在4月1日就可以退还货款,消费者不同意,逐向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2015年3月2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介入调查处理后,商家才勉强于3月23日将有关货款退还给消费者。自消费者退货并提出还款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至消费者收到的退还货款日止,商家故意拖延消费者退款要求的时间长达35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开发区工商分局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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