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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8元过期鲜奶 商家赔了五百元(2014年赤坎)

2015-01-28 08:58:00   点击:   来源:未知

        近日,郑某在某店购买了一合价款8元的鲜牛奶,后来发现鲜牛奶超过保质期,就到赤坎区消委会投诉。经过调解,商家赔偿给消费者500元。

         2014年5月4日,赤坎区消委会受理了郑某投诉某店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立即联系商家,要求派人来一起参加调查和调解。郑某说,他于4月29日在某店购买了一些应节商品,包括一合价款8元的鲜牛奶。第二天家人吃鲜牛奶后,肚子有些不舒服,就在家中自已取药服下,因有好转也没去医院诊治。家人在查找原因时,发现了鲜牛奶的保质期是到4月27日,由于过节,所以迟了几天才来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其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商家解释,他们平时会及时下架过期商品的,这合超过保质期的鲜牛奶未下架,要回去查找原因,以后杜绝这类事情发生。赤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应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货架上按正常方式销售,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某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合鲜牛奶的价款是8元,按三倍的商品价款赔偿只有24元,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因此,郑某依法可获得最低为五百元增加赔偿的金额。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商家赔偿给消费者郑某500元。

(供稿:赤坎区消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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