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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消委会新《消法》调解第一案买21元过期商品获赔500元(2014年)

2014-03-26 19:15:00   点击:   来源:未知

 

 

        3月15日,新《消法》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遂溪县消委会就成功调解了一宗因购买食用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的纠纷案件,使消费者成功获赔500元。

        消费者冼先生于2014年3月14日下午在遂溪某购物中心购买了某牌子的桶装河粉4盒、火腿肠1包,付款21元。结账离开商场,冼先生便打开火腿肠食用,发现该火腿肠的味道和以往的不同,便仔细查看该商品的包装袋,发现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2013年11月11日,保质期120天,已明显过期。冼先生赶紧查看河粉的有效期,上面标示着“食用期限:2014年3月4日前”,也是过期食品!此时,吃下去的过期火腿肠令身体也出现了不适。于是,冼先生向遂溪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核实了冼先生的投诉属实后,遂溪县消委会即进行调解,最后按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有关条例规定,某购物中心一次性赔偿500元给冼先生,双方握手言和。
         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修改后的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此案中的购物中心未能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根据修改前的《消法》,冼先生只能要求获得双倍赔偿即42元;而根据修改后的新《消法》,冼先生可以获得3倍赔偿即63元,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冼先生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同时,冼先生还因为食用了该过期食品出现身体不适,所以该购物中心还赔给冼先生100元的医疗费。此投诉案中,冼先生一共获得了600元的赔偿。冼先生高兴地说:“之前对新消法了解不多,以为经过调解只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没想到新《消法》这么有力度,今后购物更放心,更有底气了!”
         新《消法》的实施将大大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有助于构建诚信消费社会。遂溪县消委会将结合目前的维权现状,总结维权经验,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强化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教育,营造和谐、诚信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湛江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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