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致电经销商及厂家代表到消委会进行调解。经销商及厂家代表均说水泵无存在任何问题,应该是消费者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郑先生认为水泵肯定有质量问题。在调解工作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抽水泵为耐用商品,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销商若无充分证据说明责任在于消费者,可以提请法定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
关于鉴定问题,郑先生坚定地说:“鉴定费由我先行垫付。前后使用了好几台水泵,都是依照说明书使用的,不可能存在操作不当问题。”看到郑先生态度如此坚决,经请示工厂同意,经销商认为不用鉴定了,和郑先生达成和解,一次性补偿8000元给郑先生。
郑先生对麻章区消委会及时调解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感谢。并赠送锦旗:“公正调解,热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可通过鉴定分清责任,否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
提示:在消费维权中,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与愿望不一致的风险。消费者要认清鉴定的风险,慎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