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动态 > 本会动态 > 正文

“美尚”舞蹈培训机构真龌龊 法院判决培训证书不合法(2020案例)

2021-02-26 12:37:45   点击:   来源:
“美尚”舞蹈培训机构真龌龊
法院判决培训证书不合法
 
        刚生完小孩的唐女士,为身体发胖犯愁,有一天路过霞山国贸大厦门口,收到了一张宣传单张,强调学习瑜伽可以改善体型,并附有影星孙俪、高圆圆练习瑜伽的图片,怦然心动。根据宣传指引,走到了位于国贸大厦6楼的湛江市美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向唐女士允诺:学院不但可以接受资深瑜伽导师授课,还可以报考瑜伽导师证书。唐女士觉得很划算,既达到塑身的目的又可以在家人面前炫耀,便和美尚公司签订一份《美尚服务协议》,注明公司给予消费者健身服务的承诺,但没有相关证书的书面约定。
        在美尚学习半年后,消费者根据公司要求填写了一份《国际职业技术认证中心认证培训申请表》,并做了瑜伽动作和拍了相片。没过几天,公司给其颁发了由“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认可的“国际注册高级瑜伽导师”证。消费者发现该证书不是之前两批学员领取的由“印度梵语国际瑜伽培训学院”颁发的“国际注册高级瑜伽导师”证,认为证书不合法,与经营者交涉,但经营者置之不理。消费者向市公安局报警,并向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接诉后与美尚公司联系,美尚公司无理由拒绝接受调解。市消委会到工农派出所查明:工农派出所对美尚公司负责人询问时,其称学员所交的费用包括学习费用、在工作室练习的费用、考试费用以及资格证的工本费,当时报名时没有约定考取何公司的资格证。该负责人向派出所提交了与国际注册职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申办协议书》,美尚公司被授权以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广东省湛江市认证委员会的称谓对外宣传,在授权的行政区域内可代表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开展国际注册瑜伽导师认证项目的合作授权业务,国际职业技术认证中心收取高级证书每本460元的费用。
        经查实,涉诉证书在国内相关官网上无法查询。2020年7月,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经营者退还相关培训费用。美尚公司没有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诉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美尚所发瑜伽证书由未在中国大陆省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香港公司授权所发,且该证书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上均无法查询认证,故证书不合法。美尚公司未履行向消费者颁发合法证书的义务,应属违约。
        提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失信经营者往往抓住消费者的弱点,在口头宣传上与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想方设法既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又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都要明晰:合同是面向未来的规划,合同也是一门博弈的艺术。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切实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允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