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名称: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
第二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市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本会宗旨: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市辖县(市)、区消费者组织推举的委员组成。
第四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并指导本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工作中应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物价、卫生、建设、农业、新闻媒介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第六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法定职能。同时,还应做到:
1、宣传国家有关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3、帮助、促进企业、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遵循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会长、副会长;
3、聘请名誉会长;
4、选举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
5、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审议任命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
2、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3、审议通过委员的调整增补事宜;
4、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立,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5、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开展各项工作,秘书长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办事机构,并向会长负责。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任免。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2、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所属相关机构和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
3、受会长委托,代表木会签署有关大件;
4、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委员、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各委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承担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与编制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有关部门提供;
3、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04年3月2日。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