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投诉的内容及处理期限
(一)受理投诉原则
1、依法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3、消费者投诉实行以地域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由市、区、县(市)消费者委员会分别受理。需要相关联的消委会协助的,相关联的消委会应当给予协助。
4、受理消费者投诉,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二)受理投诉范围
1、消委会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
⑴ 消费者因《消法》和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⑵ 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⑶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⑷ 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2、消委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⑴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⑵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⑶ 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⑷ 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⑸ 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⑹ 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⑺ 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⑻ 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⑼ 争议双方曾在消委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⑽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⑾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⑿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个月的;
⒀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⒁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⒂ 对于消委会系统之外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投诉要求
1、消费者投诉要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投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⑵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⑶ 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委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⑷ 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委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四)处理投诉的期限
1、消委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延长期不得超过10日。
⑴ 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⑵ 需要由其他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⑶ 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消费者及理由,将投诉信退回消费者。
⑷ 10人或10人以上的群体消费者投诉,可由消费者推选2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持全体投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在决定变更、放弃投诉要求或进行和解时,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2、消委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50日内结束调查调解。情况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二、违示责任追究
消委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符合投诉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调解处理的。
(三)对受理的投诉调解处理有误,造成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