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组织相关协作机构和各类专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协作机构,是指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社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维权援助中心接受清远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维权援助中心坚持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服务与支持,并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维权援助的对象: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申请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下称援助中心)维权援助:
(一)涉及本市行业性和区域性经济安全的专利纠纷;
(二)涉及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展会活动的专利问题;
(三)影响较大的涉外专利纠纷;
(四)涉及滥用专利权和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案件;
(五)经济困难人员或学生专利权被侵犯的案件。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人员是指依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的人员。
当事人双方都是本市的和通过正常维权渠道能解决的案件原则上不提供援助,明显违法的案件不提供援助。
第六条 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纠纷处理或诉讼咨询服务;
(二)提供专利技术判定参考意见;
(四)组织协调服务机构和专家,为受援人制定维权应对方案,开展维权援助;
(五)组织协调服务机构和专家,为本市重大研发、经贸、投资、会展活动涉及专利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案件胜算把握较大的经济困难人员和学生,提供案件处理或诉讼的立案费用资助,协调服务机构减免案件代理费。
(七)其他经援助中心同意的援助事项。
第七条 维权援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采取口头咨询、口头解答的形式;
(二)采取组织分析、论证活动,提供书面报告或一定资金资助的形式;
(三)其他可行的形式。
第八条 关于重复援助的规定:
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在市的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本维权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维权援助一般依申请启动,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项。
3.相关知识产权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5.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工作部门、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维权援助中心可以进行调查。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予以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备、清楚的,维权援助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维权援助的特殊程序(主动介入):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维权援助中心可根据情况主动介入,协助申请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十一条 援助过程中,如有需要,维权援助中心可推介协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协作机构共同签订协作协议,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维权援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关于协作机构的义务:
协作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
协作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承办维权援助中心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协作机构应及时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情况工作报告,以供备案。
第十三条关于协作机构的纪律:
协作机构不得在维权援助协议之外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协作机构不能因免收、减收费用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因服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协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 维权援助因如下事由终止:
(一)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三)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援助协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019年12月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受理中心: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案件编号:
申请人 |
||||||||||
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所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
||||||||||
1、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式 份 |
2、经济困难证明 式 份 |
|||||||||
3、与维权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式 份 |
4、其他证明材料 式 份 |
|||||||||
申请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 |
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 |
□ |
|||||||
推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 |
专利经费资助 |
□ |
|||||||
案由概述:(包括涉案专利号、涉案情节、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年 月 日 |
||||||||||
援 助 中 心 填 写
|
初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维权援助条件,拟提供: □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 □ 推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专利经费资助 □ 指定 作为服务机构实施援助任务; □ 其他: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